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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规鼓励实名制举报 最高奖励3万元
2010-04-01 09:19:52 来源:南方报网—南方日报 作者: 【 】 浏览:2560次 评论:0

    □《暂行办法》今起正式实施

    □实名举报最晚90天内办结

    □最高奖3万,特殊贡献有重奖

    □严格保护举报人,严惩打击报复

    南方日报讯(记者/赵杨通讯员/粤纪宣)笔者在昨天省纪委、监察厅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今天起正式实施。《暂行办法》鼓励举报实名制,明确规定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6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也被要求在90天内办结。《暂行办法》同时还规定了对举报人的保护与奖励措施,一般奖励最高3万元,特殊贡献还会有重奖。

    匿名举报良莠不齐

    所谓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行为。实名举报还要提供准确的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联名举报的应署明主要联系人。

    目前,国内已有部分省份制定了鼓励实名举报办法,我省的深圳市纪委也已率先突破。为何各地纪委纷纷力推举报实名制?

    “因为匿名举报的信息良莠不齐,”中山大学政务学院、廉政与治理中心教授肖斌告诉记者,纪委推广举报实名制主要是想提高通过举报侦破案件的效率。由于当前社会十分复杂,匿名举报的动机也十分复杂。人们选择匿名举报固然是因为怕受打击报复,但还有一些人以匿名举报来捏造事实、陷害他人。因此,目前的匿名举报信息真假难测,增加了纪委的办案难度。

    省纪委副书记赵振华昨天在新闻发布会上说,实名举报有着诸多优势。一是实名举报人一般是知情人,甚至还是关键知情人。实名举报的线索较具体,可查性强,查实率高。二是署实名举报,纪检监察机关可直接同举报人取得联系,减少了中间环节,节省了时间和精力,降低了办案成本,还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和发现线索。三是实名举报能够及时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征求意见,有利于促进所举报问题的处理落实。四是由于实名举报的主体明确便于纪检监察机关采取措施,防止和制止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发生,保护举报人。五是有利于对诬告和陷害他人的行为进行严肃的处理,防止少数人利用信访举报捏造事实、陷害他人。

    对实名举报实行“二次反馈”

    《暂行办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实名举报优先处理、限时办结的原则。《暂行办法》规定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及时反馈受理情况及处理结果。处理实名举报,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群众信访举报“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实名举报实行的是“二次反馈”。一是受理情况反馈。各级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上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举报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另一次反馈是“处理结果反馈”,对实名举报件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由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在问题查结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

    《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了案件办结时限。规定对实名举报事项,自告知举报人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应向举报人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打击举报人将受严惩

    《暂行办法》共14条、2100字,而其中涉及保护举报人、严惩打击报复的内容就占了1/3。

    《暂行办法》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对举报人的姓名、电话、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切实保障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规定较为细致,其中甚至明确规定受理举报的单位在与实名举报人联系时不得使用标注机关名称和使用带有纪委监察机关字样的信封。还对打击报复实名举报人的情况作出明确的处理规定,依法严惩此类行为。

    对此,肖斌表示,实名制的完善与有效实施需要全社会的配合,也有待于社会环境的改良。他呼吁全社会对实名举报者要给予鼓励和支持,对于胆敢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现象要及时公开曝光,形成全社会对打击报复行为的打压之势,让实名举报人有力前行。

    《暂行办法》规定,凡向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并对突破案件起重要作用的,按照省纪委、监察厅、财政厅《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举报经济类案件的有功人员,给予3万元以下的奖励。对举报非经济案件的有功人员,按被举报人所受党政纪处分档次,给予3000—10000元的奖励。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有功人员,视情况给予重奖。

    2002年3月1日省纪委、监察厅印发的《关于实施实名举报反馈制度的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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