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逐渐摆脱了所谓“资本主义尾巴”的处境,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和补充”起步,最终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获得“与国有经济平等竞争”,“毫不动摇地鼓励发展”的地位。但是民营企业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其中,社会上围绕民营企业的“原罪”、“剥削”与“社会责任”问题展开了长期的争论,至今未有定论,很多问题一直是理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本文作为资料将有关观点介绍出来,同时希望通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学习,对有关问题能有更正确的认识。
一、关于民企“原罪”问题
1、关于民企“原罪”问题的几个观点。
“有原罪论”认为,原罪主体通过特权、寻租、制度缺陷获取稀缺资源如资本、土地、原料等,再加捕捉到的商机而积累财富。但有些“原罪”论者认为民企虽有原罪但情有可原。
“无原罪论”认为,清算“第一桶金”的说法,是在否定改革的巨大成绩。历史与制度原因并不是“原罪”。从法律角度而言,钻空子、走边缘地带并不构成犯罪。“原罪论”是对于市场经济的一种反动,应该严肃地、认真地思考中国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问题,企图以“原罪”来否定民营企业生存权,是对改革开放的否定。
“无原罪有原功论”指出,绝大部分民营企业是靠企业家的辛苦劳动和聪明才智,靠中国市场的成长带动发展壮大起来的,没有“原罪”问题。民营企业的发展过程,一直伴随着对于原有计划经济体制的突破,是先有企业的实践、探索,后有政府政策、法律的认定和支持。民营企业的这种实践往往与当时的体制是有所冲突的。这是改革过程中的体制突破问题,民营企业不但没有“原罪”,事实上还有“原功”。
“无原罪有犯罪论”认为,不否认有些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存在走私、欺压工人、诈骗、侵吞国有资产、偷税漏税行为,但不能说中国民营企业家群体存在“原罪”。
2、如何对待民企“原罪”的几种观点,“原罪论”者在如何对待民企“原罪”问题,也有重大分歧。
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宽容与赦免论。第二种观点是“彻底清算论”。认为民营企业家的“原罪”是客观存在的,必须追究到底,以维护法律尊严。第三种观点是“温和处理论”。强调要合理与合法兼顾、公正与效率结合,还要听取社会各阶层的意见,客观看待原罪。
二、关于民企“剥削”问题
关于民营企业是否存在“剥削”问题,主要存在“剥削论”、“无剥削论”、“贡献分配论”三种看法。
第一种看法,认为民营企业主就是剥削者,就是“资产阶级”。
私有制本性固有的内在矛盾及其所必然带来的社会矛盾依然存在,并且会无时无刻不在政治上、经济上、思想道德上、人与人的关系上表现出来。
第二种看法认为有产与剥削、所有制与剥削并不是存在必然联系。
有学者指出,现在私有企业给职工的待遇,比国有还好,那到底谁剥削谁?中国民营企业主不是剥削者,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
第三种看法是“按贡献参与分配论”。
十六大、十七大报告强调坚持“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
持“剥削论”者除极少数完全否认民营企业存在价值外,大部分主张要客观、全面看待“剥削”。其一,不认为剥削有理,但允许适当、合法“剥削”。把民营企业所得的一部分剩余价值,看作是为了酬报民营企业管理经济的代价。其二,认为“剥削”是“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必然产物”,但国家能够对“剥削”进行有效控制。既包括对其经济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也包括对其经济收入使用方向的监督和管理,还包括对民营企业家对待员工合法权益情况的监督和管理。民营企业家与其员工在政治上是平等的。民营企业家不能歧视、侮辱、体罚员工,员工有维护自己政治、经济利益的权利,国家也会全力维护、保障员工的一切合法利益。
所以,综合上述讨论,我们认为,对剥削问题的认识,应根置于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着眼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最终还是要符合小平同志讲的“三个有利于”标准,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对之有一个全面科学的认识。
三、关于民企社会责任问题
围绕中国民营企业有没有尽社会责任、民营企业究竟应该如何尽社会责任两大问题,展开了讨论。
第一种观点认为中国民企缺乏企业公民观。
没有把公司看成是社会的公民,在为社会创造价值的同时,没有向社会显示他们应该承担的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中国民营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和实践经历了一个从“无意识”到“有意识”的过程。
20世纪80年代初,民企承担的最基本社会责任就是经济责任。20世纪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初期,民企开始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和改善员工的生产与生活状况。20世纪90年代中期,民企进一步介入消除贫困、支持教育、人文关怀、环境保护等方面。
第三种观点认为,多数中国民营企业是积极努力地承担社会责任的。
2007年全国慈善捐助总额首次突破200亿元,其中民营企业捐助超过了一半,国家两届中华慈善奖获奖者绝大部分是民营企业和新阶层人士。
关于民营企业究竟应该如何尽社会责任,第一种观点认为,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就是要经营和管理好自己的企业。第二种观点认为,民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实质是平衡社会利益和企业利益之间的关系。只有尊重社会“公益”利益,企业“私益”利益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企业应将社会责任纳入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总之,对民营企业研究中的热点问题,只有坚持百家争鸣的方针,进行心平气和地理性讨论,才能更好地推进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在更大范围内凝聚共识,共促发展。
(注:作者单位为复旦大学历史系中外现代化进程研究中心)
摘自《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