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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三大看点
2009-06-28 18:13:19 来源: 作者:徐涛 【 】 浏览:2945次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日前已正式对外公布。《实施条例》主要有三大看点,明确了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了企业支出扣除范围和标准,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判定标准及优惠标准。

  看点一:六大类企业可享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税收优惠的范围和办法,实施条例对此作了进一步明确:

  (一)扶持农、林、牧、渔业发展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实施条例据此明确:第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第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鼓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实施条例明确,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三)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明确,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实施条例明确,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规定比例,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实施条例明确,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四)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实施条例明确,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的上述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据此明确,这一优惠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实施条例据此明确,可以享受这一优惠的固定资产包括: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第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实施条例从登记程序、活动范围、财产的用途与分配等方面,界定了享受税收优惠的“非营利组织”的条件。同时,实施条例规定,对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予免税。

  (六)非居民企业的预提税所得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但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上述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对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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