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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违建一律拆除 “罚款保留使用”将取消
2010-05-12 09:40:27 来源:南方报网—南方日报 作者: 【 】 浏览:1976次 评论:0

    南方日报讯 (记者/曾雅 实习生/张彬彬 通讯员/唐晓玲 张小余 夏利芬 杨艳)违法建筑的末路到了,《广州市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意见》昨日公布。据悉,除了少数“豁免”,违建一律拆除或没收,取消了“罚款保留使用”,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该意见自5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五年。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中对违法建设的处罚力度堪称有史以来最严厉。首先,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界定更明确、行政主管部门责任更清晰。非法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或擅自将农用地、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用地及其附着建(构)筑物进行查处;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后,予以拆除。

    除以上规定情形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属于违法建设。按照影响城乡规划的程度,违法建设分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两种情形。前者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者由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据悉,除两种情形以外违建一律拆除或没收,取消了“罚款保留使用”。严格界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情形。除极少数本身符合规划并经前期审批,仅是最后未领证的情形外,其他违法建设一律界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依法一律应予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其次,《意见》对历史违法建设的查处设了“大限”。对于2008年1月1日前发生的历史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在2010年12月31日前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违法建设处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依法处理;逾期不申请的以及2008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则按照《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

    焦点一:[开发商改规划更难]:必须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意见》明确了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修改条件和程序。涉及强制性的技术经济指标;道路系统、建筑和绿地布局、竖向设计、各幢建筑的使用功能、层数、高度、退让距离和建筑间距和其他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要利益关系的内容的修改需走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修改程序,其它修改可直接进入下一步规划审批流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的规定,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或听证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焦点二:[置业者有何得益?]:购房合同必须附有小区规划图

    《意见》明确了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应当作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附件。这将更加有利于保护购房业主的知情权,让市民购房时了解本小区的规划情况,同时也有利于确保规划的实施。

    焦点三:[临时建筑管理更规范]:经营性和非公共性临建一律不批

    临时建设工程只限于因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或者防灾减灾需要及政府有其它规定允许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情形,除此以外,不得建设其他一切类型的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或者管理需要或者使用期满应当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Tags:广州违建一律拆除 “罚款保留使用”将取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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