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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企业民主条例将出台 1/5职工要求可集体协商工资
2010-08-05 15:45:28 来源:南方报网—南方日报 作者: 【 】 浏览:1525次 评论:0

    南方日报讯(记者/吴哲实习生/田文博)备受关注的《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有望在下月底出台。省总工会巡视员孔祥鸿昨日向笔者透露,7月21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在原来的草案修改二稿的基础上已经再次进行修改,目前正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顺利的话,将在9月下旬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记者从《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三稿对照稿)》(以下简称《条例》)中发现,1/5以上职工提出要求即可组织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期间不得采取过激行为等较受关注的核心内容基本得到保留,而修改稿更加强调“通过民主管理实现职工个人发展与企业长远发展相结合”,“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

    分四个方向广泛征求意见

    孔祥鸿告诉记者,上个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的《条例》为草案修改二稿,目前经过修改的草案修改三稿,正在分四个方向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力求立法相关利益方的意见都能够得到体现。

    据了解,这四方分别为政府部门、职工、公有制企业以及非公企业,其中职工一方由省总工会征求企业工会代表和工会主席的意见,而非公企业一方意见则通过省工商联和省企联来收集和反映。

    至于为何将公有制企业和非公企业区分开来,孔祥鸿解释道,因为《条例》中部分条款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和非公企业提出了不同的要求,而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与非公企业的职代会的职权也是有所差别的。

    把集体性劳动争议事件尽快纳入法制化轨道

    孔祥鸿介绍,2008年7月该条例第一次提交审议,后来因金融危机中止审议,而在今年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修改二稿中,增加了第五章《工资集体协商》和第六章《争议的协调与处理》,正是新增的这两部分内容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鉴于广东近期出现集体性劳动争议个案增加的情况,使得需要把集体性劳动争议事件尽快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上来解决,这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和各级工会要面对的重大课题。”孔祥鸿说。

    孔祥鸿表示,目前全国有8个省市自治区,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出台了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或者集体协商条例,但在集体协商的制度规范性以及劳资三方的具体要求方面,《条例》草案的规定在全国是最为完善的。

    “工资集体协商期间不得采取过激行为”被误读

    此前社会上有一种意见认为,《条例》中关于1/5以上职工提出要求即可组织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偏向职工一方的利益。

    对此,孔祥鸿认为,《条例》中对劳资三方的要求是平等的。“我们在草案中提出的三方权利,尽可能做到平等对待,并未偏袒于任何一方。比如在新的修改稿中,就特别增加了‘促进企业发展’、‘通过民主管理实现职工个人发展与企业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内容。”

    而对于“职工未依法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或者工资集体协商期间,职工不得采取停工、怠工或者其他过激行为方式要求企业调整工资”的规定,被有人解读为“以规范集体协商的名义立法禁止停工?”

    孔祥鸿说,这种提法在国际上是有规范的。实际上在近期出现的集体性劳动纠纷事件中,已经出现了先停工再提诉求的非理性行为,造成企业的较大损失。

    “这项规定不是说不让职工停工,而是职工方必须事先提出理性的、正当的诉求,把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来解决。”孔祥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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