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三稿)》(下称“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等各方面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强华在会议上介绍了草案前期征求意见的情况以及下一步的立法工作思路。
谢强华表示,多数意见对条例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肯定的,但是有关方面也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主要体现为“六个担心”。在昨天的座谈会中,与会者也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具有可操作性,可能限制了职工方的权利?
一种意见认为,让职工和老板协商工资,不具有可操作性。企业方可以通过拖延等种种方式让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落空。此外,工资集体协商期间禁止职工实施可能激化矛盾的行为,可能限制职工方实现自己合理权利的手段。
与上次提交的草案相比,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提出,企业1/3以上职工向工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工会应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这一数字由原来的1/5变成1/3。
对此,省总工会相关负责人孔祥鸿表示,硬性规定人数指标并不科学,“在一家员工人数过万的大型企业,要让1/3的员工同时提出协商要求几乎不可能做到。”他认为,人数要求应更具弹性,根据企业员工规模的不同给出相应的比例。
欧派橱柜企业职工毛丽荣则希望草案出台配套政策,将职工的工资增长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相挂钩,避免因企业方和职工地位不对等而出现“工资集体协商难”。
条例会强化职工方的维权意识,会导致劳资矛盾由隐性转为显性?
有意见认为,实行民主管理,尤其是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会强化职工的维权意识,从而引发更多的劳资矛盾。
谢强华表示,此项立法不仅避免劳资矛盾激化,还筑起一道劳资矛盾缓冲带,为劳资双方构建一个对话、协商的平台,使有关诉求能够得到合法、有序、理性的表达和沟通。
另外,省企业联合会副会长朱小勋担心,如果职工一年四季连续提出工资集体协商,企业都疲于接受处理,否则就要遭到重罚的话,“不仅将造成企业内耗,还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产安排。”
草案规定,工资集体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一般不超过60天,还可请求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进行协调。
条例会影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有意见认为,条例规定的民主管理制度,赋予了职工干涉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的权利,会影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草案明确,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听取和审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及重大决策的工作报告。
对此,来自广州发展集团的臧亚利表示,增加职工大会审议的环节势必给企业的自主经营带来影响。
条例会过于偏向保护职工的利益?
有意见认为,条例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职工利益,在制度设计上会偏向于保护职工,从而不能为企业提供平等的保护。
来自佛山市总工会的詹建敏对“因企业违反相关规定而引发集体停工、怠工的,企业不得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的规定颇感担忧。他在多年基层工会工作中发现,职工对工资的要求主观性较强,如此规定可能无意中助长部分职工制造恶意停工或消极怠工的行为。
詹建敏建议,对此类集体停工、怠工行为,草案可考虑增加相应的时间限制。
企业工会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有意见认为,企业工会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代表职工和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作用非常重要;但在非公企业,或者没有设立工会,或者企业工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这些先天缺陷会影响企业工会作用的发挥,不利于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实现。
广州市南沙区总工会的梁洁芳表示,目前工会力量在私营企业管理中依旧薄弱,希望工会得到政府和社会力量更多的支持,在为职工追究违法企业的法律责任过程中更受重视。
据了解,草案赋予工会在企业民主管理中更加重要的角色,创新地以法规的形式把企业民主管理纳入舆论的公开监督之中。其中,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总工会有权要求企业纠正民主管理中不当行为,逾期不纠正的,予以通报或公开谴责。
条例增设了企业的义务,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有意见认为,条例新设了一系列制度,增设了企业在民主管理方面的义务,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会对企业原有的经营管理造成冲击。
“部分中小企业流转资金不多,在协商期间被动承担员工工资,无疑将增加了经营成本和风险。”广东省广西商会秘书长刘助文对此表示。
同时,草案规定,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企业不得坚持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这一条引起各界代表关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杨红山认为,该条表述不当,建议修改为“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企业不得降低原有工资标准”。
南方日报记者李强徐林
实习生黄少宏通讯员任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