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民营经济发展研究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Institute of Private Economy Development, 缩写为 :GD-IPED。 第二条 本团体由广东地区的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律师、民营企业家和关心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阶层人士志愿组成,性质为非营利群众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为: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研究民营经济发展中所需要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广东民营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严格遵守宪法,认真履行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北路369号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大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传递民营经济信息。通过网站、会刊、会议、讲座等形式,及时、迅速地向会员传递有关民营企业的法规、政策、以及市场动态、合作与投资意向等国内外最新信息。 二、 研究国内外经济发展的新情况,为广东民营企业的战略决策与发展方向提供咨询。 三、研究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并提出解决的办法,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具体的业务咨询、指导和策划。 四、为民营企业的产品打开国内外市场提供有关的服务和帮助。 五、与国内外商家建立联系,为招商引资牵线搭桥。 六、出版广东民营经济会刊。 七、组织有关学术活动,召开学术会议,安排学术考察与调研,出版学术论著。 八、支持民营企业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帮助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九、向国际社会宣传、介绍有关民营企业,促进国际经济交流。 十、通过各种形式对民营企业家及员工进行培训,提高民营企业的竞争力。 十一、及时向各级领导和各有关部门反映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本会研究后提出的对策建议,使本会的研究成果能够为政府的决策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员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对民营经济的发展比较关注并努力做出一定的贡献。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监督本会及其常设办事机构的工作;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积极支持和参加各项工作; 三、完成本会根据章程决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缴交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研究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根据会长提名、提议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七、制定各项管理规定;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选举秘书长,聘任副秘书长或会长助理。 五、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执行会长。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会长交办的事务。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专业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会员代表大会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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