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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农村集体资产达3千亿 凸显监管难
2011-01-27 10:36:43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 【 】 浏览:1828次 评论:0

  ●广东农村集体资产规模多达三千亿元,但珠三角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管体制不顺、法律地位不明、权责不对称现象突出

  ●村集体股份合作制公司“四不象”,既不受《村民自治组织法》的约束,也不像正规股份公司,《公司法》监管不到

  ●只有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市场主体与管理主体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地位,才能有效解决矛盾,但新法迟迟未能出台

  4年前,曾经上访揭发董事长经济问题的“带头大哥”,赢得了“村董事”们的支持,当上了村改股份合作制公司的董事长。4年后,他却因不规范运作,遭到副董事长和财务经理的实名举报。

  2010年9月30日,珠海香洲区前山街道专门下发通知,认为兰埔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官有法,未经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同意,擅自与某投资公司签订旧村改造第三期改建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前山街道还认定,副董事长邓冠熙和财务经理余文英在实名举报信中列举的董事会主要成员私开账号、不明款项出入、子公司财务不清等问题基本属实,要求公司“必须对现有村内旧村改建项目基本情况向全体村民进行公开说明”。

  如今,离通知下发近4个月,兰埔股份合作公司的651名“村民董事”仍没有等到董事长“合理的说明”,他和公司总经理几乎不再正常上班,就算街道办书记约他,他也称病回绝。

  副董事长邓冠熙和财务经理余文英,跑遍了街道办、农业局、纪委和检察院等职能部门,但都无法解决。

  南方日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珠海兰埔案例是广东三千亿元农村集体资产监管难的典型案例,却绝非唯一。

  ?兰埔经济纠纷旧村改造,两任董事长被举报

  原兰埔村位于珠海香洲区繁华地带九洲大道一侧。早在1995年,珠海市就已批复该村进行旧村改造,2000年经“村改居”后更名为兰埔花园社区,并继续自筹资金实施改造工程。在此过程中,从1999年开始,香洲区先行一步,将辖区20多个村庄陆续改造成股份合作制公司,兰埔股份合作公司于2002年在珠海市工商局登记注册。

  资产量化到人后,村党支部书记变成了公司董事长,村民成了公司股东,2005年公司选举出了股东代表。兰埔股份合作公司旧村改造的一、二期工程中,公司或自己开发或通过与地产公司合作获利,公司业务发展日壮。

  在此过程中,公司董事长权力监管不到位的问题逐渐暴露。2007年前,官有法带领一众股民不断上访反映前董事长的经济问题,直到引起高层关注,在街道、纪委、检察院等驻公司联合办案后,前任董事长因接受商业贿赂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已入耳顺之年的官有法成了村民心中的英雄,并在当年被推举为公司董事长,继续着兰埔旧村改造的事业。

  但几年后,官有法又引起副董事长邓冠熙、财务经理余文英和诸多股民强烈不满。他们在投送纪委的实名举报信中称,该公司旧村改造工程第三期的改建项目,官有法擅自与某投资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此也牵出联名举报信中所称的,官有法在担任董事长期间,账务不明、违反公司相关章程并损害其他股东(原村民)利益等问题。

  去年9月以来,如同4年前的官有法一样,邓冠熙和余文英带着一百多股民的手印和签名,到所有可能得“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2010年9月30日,香洲区前山街道办事处下发【2010】86号文件《关于要求严格规范旧村改造工作的通知》。通知上表述,“针对股民反映的存在问题,我办安排了专人进行了调查了解,其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但事情并没有因此得到妥善解决。公司董事长官有法和总经理曾剑彭不再正常上班。一位股民告诉记者,连街道办的书记也曾致电官有法,要求他和股民们坐下来谈谈,但也被以生病为由婉拒,街道办唐光明副书记向本报记者也证实了这一点。

  2010年11月是董事会重新换届选举的时间,但因为官有法没有向股民说明情况,反而称病在家而无限期拖延。

  ?农村体制改革股份合作,监管体制几近空白

  据了解,目前珠三角地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组织大致有四类: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公司、股份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我省各地对股份合作组织形态定位各不相同,如广州定位于股份制企业,深圳市和珠海定位于股份合作公司,其他地区普遍保持有别于工商法人、行政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的合作经济组织。

  珠海市香洲区村改股份制合作公司算是超前一步。记者调查发现,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香洲区农村土地统一征收后,村民变成了城市居民,在经过村集体经济联社的经济组织过渡期后,大部分的村庄实施了资产量化到人,并在工商局注册,相继转为股份合作制公司。

  香洲区社区集体资产经济中心副主任林卓庭透露,该区的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造依据的是《广东省股份合作企业条列》,但条例明确指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主要由职工股份构成,似乎不适宜用来规范农村股份合作制,而且条例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遇到问题很难操作。

  林卓庭曾实地调研禅城、东莞的农村体制改革,并向珠海市政府提交了调研报告,报告指出“香洲区农村体制改革步子太大,不适应于农村体制改革的经验”。香洲区农业局甚至建议,用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取代股份合作公司。

  “经济合作社的社长一般由村党部书记或村主任兼任,还是受到乡镇政府或村民自治组织法的约束,但股份合作制公司的监管几乎是空白的。”中山大学华南农村研究中心的一位专家告诉记者。

  “现在的股份合作制公司有点‘四不象’,既不受《村民自治组织法》的约束,也不像正规的股份公司,《公司法》监管不到,也没有真正的股东大会。”

  下发的书面通知失效了,南山街道也显得很无奈。南山街道唐光明副书记说:“村改居后,政府的行政体制只能管到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经营,街道无权干涉,即便下发通知,也只是指导性的意见而非行政指令,明知错了也无可奈何。”

  对此,实名举报的邓冠熙和余文英深有体会:香洲区纪委的同志认为,官有法不是党员无法监管;珠海市经侦支队认为,农村事务复杂,先要农业局反映是否属实;而香洲区农业局告知,可以通过监事会依据公司的章程召开股东大会自己解决。

  邓冠熙他们已经做过尝试,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超过10%股民或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官有法一直对请求不置可否。而通过法律手段也无法解决问题,因为《公司法》中的企业都是股东在50人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但兰埔651名村民全部是股东。

  华南农业大学法学教授、广东新农村法制服务研究中心主任王权典说指出,“村改居”后,不论是哪种形式的经济组织,农村集体资产面临的首要问题都是监管体制不顺。

  ?村集体资产运营无法可依,新法迟迟未能出台

  “兰埔问题是典型突出的个案,事实上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管问题在各地早已成为普遍现象。”王权典说。

  除了监管体制不顺,法律地位不明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流失是另一突出问题。直接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公司,监管成为空白,但集体经济组织如果无法进行工商登记,法律主体地位受到其他市场主体的质疑,无法参与诸多经济活动,难以获得银行贷款,限制了资产营运能力。

  权责不对称也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大问题。“工商部门认为股份合作公司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而拒绝工商登记,税务部门又要求按《公司法》纳税,同时,本应由政府承接的社区公共开支,仍由公司化的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承担。”王教授举例。

  “政经合一”、“村社合一”更是直接滋生农村腐败。尽管引入股份制后,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然“三会”职权基本形同虚设,各地普遍奉行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一套人马”管理,村委会既负责行政事务又负责经济管理,以书记或村主任意见取代董事长意见比比皆是。

  实名举报的邓冠熙和余文英就遭遇这样的尴尬:官有法和办公室主任掌握着公司公章和财务章,改制后公司财务制度不适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公司章程也没有对财务监管做具体的说明;监事会由3名妇女和两名无业青年担任,很难起到监督作用。

  不久前召开的顺德“两会”上,顺德区政府首次要探索农村集体资产公司化运营的模式,理顺农村股份合作制分配制度,诸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必须要有非常配套成熟的条件才能操作。所以发展大势下,立法解决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性质与地位问题势在必行。

  虽然我省于1990年及2006年先后颁布了《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及《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但受历史、现实以及立法层次低等因素制约,难以有效化解农村经济的遗留问题和新难题,必须将其提升至立法层面,虽然呼声很高,但迟迟未能出台。本报记者最近了解到,《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及《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在草拟当中,但离正式出台尚有一段距离。

  “只有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市场主体与管理主体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地位,才能有效解决矛盾。”王权典表示。他参与了即将出台的两个《条例》的起草及前期调研工作。

  他透露,此次立法建立在调研小组两年实地调研的基础上,针对各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现的问题对症下药,一并解决法律地位、登记发证、改制形式、成员资格界定、治理结构及监控机制、外部体制等突出问题。“基本上做到村集体组织经营、管理有法可依。”他表示,“但《条例》毕竟不及法律,真正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还需形成全国性的法律条文。”

  ●南方日报记者 赵洪杰 徐滔

  实习生 张娜 叶雯 发自珠海、广州 统筹:张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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